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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27 17:50:18

讀案例

室內充電引發火災 電動車主起訴廠家

法院:車主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生產商責任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電動自行車電池入戶充電導致火災而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

原告訴稱,原告一家從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處購買了一款電動自行車。今年6月13日,原告將電動自行車的電池拿到家中充電,沒想到電池突然起火、爆炸,發生嚴重火災,造成經濟損失。原告一家后將電動自行車的經銷商北京某公司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商江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生產商江蘇某公司賠償原告一家醫療費、電池費用損失、各項財產損失等共計11萬余元。

被告生產商江蘇某公司認為,雖然電動自行車確系自己生產,但在出廠銷售時,并不配有電池,自燃的電池權屬不明,起火也與自己無關。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否認與原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主張經其銷售的商品均配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已經盡到提示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同時,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還表示其系整車進行銷售。

庭審中,原告表示自己知道不能在家中進行充電,但小區公共充電樁數量有限,不得已才在家中充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生產商江蘇某公司、銷售商北京某公司均否認與自己有關,但結合交管部門登記的檔案材料、電動自行車照片等證據,綜合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足以認定經銷商北京某公司向原告銷售了含電池在內的整車,且包含電池在內的電動自行車系生產商江蘇某公司整車生產制造。發生火災時,電動自行車仍在質保期內。經消防部門認定,此次火災的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池故障熱失控所致。

根據法律規定,產品責任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符合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就應向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生產者、銷售者應就產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產品的銷售者或產品生產者主張權利。本案中,原告雖然同時起訴銷售者、生產者,但最終選擇僅向被告生產商江蘇某公司主張權利。因生產商江蘇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所生產的案涉電動自行車不存在缺陷或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故生產商江蘇某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原告在明知室內充電所蘊含的火災風險,仍然將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入室內充電,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亦應承擔一定的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應適當減輕生產商江蘇某公司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江蘇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萬元。目前,雙方均未上訴。

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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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離職,應否付違約金

我在入職現在的公司時,曾經接受為期兩個月的專項培訓,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和相應的違約金。但是公司從今年年初開始拖欠工資,在多次催討無果后,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隨后公司向我索要違約金。請問律師,與服務期掛鉤的違約金我是否需要支付?——李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據此,如果你是由于單位長期欠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不能再向你索要違約金。

尚未繼承遺產,債務如何承擔

張某年初去世,繼承人都沒有實際辦理繼承事宜,近日有債權人持借條來索債。請問律師,對于張某的債務,應當如何承擔?——韓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因此,如果對于債務及其金額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那么實際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那么對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已經訂立遺囑,贈房能否撤銷

我爺爺曾經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明確由他所有的一處房產,在他去世之后由我父親繼承。但是立遺囑的第二年,他在我姑姑的游說下,將房子偷偷贈與我姑姑了,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這事我們最近才得知。請問律師,爺爺之前的遺囑還保留在我們手里,我們能否據此要求撤銷房產的贈與和過戶?——陸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因此,你爺爺的贈與行為實際是對遺囑內容的撤回。只要這處房屋的確可以由你爺爺處置,他在贈與房產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那么相應的贈與和過戶是無法撤銷的。

開會遲到扣錢,是否符合法律

我們公司最近突然公告,要嚴抓開會紀律,對開會遲到的情況依照遲到時間扣錢。請問律師,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么?——馬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雖然具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但行使該權利的依據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因扣付工資直接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相關規定要想具備法律效力并成為用人單位的處理依據,就程序而言,必須經過“三道關卡”:一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二是用人單位建立了工會的,應當與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必須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三是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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