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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15 15:48:52

答疑問

繼母年老多病 贍養責任誰擔

我很小父母就離異,我被判隨父親生活。幾年后父親再婚,繼母有個女兒,年紀比我大一點,隨我們一起生活。上大學后,她就離開家一直在外地生活,目前已結婚生子。現在繼母年老多病,請問,她的女兒是否應承擔贍養費?——薛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如果你父親再婚時,你和繼母的女兒尚未成年,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你們屬于受繼父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女。如果你的繼母現在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那么你和她女兒一樣,對她都有贍養義務。她的女兒長期在外地生活,應支付贍養費用。贍養費一般包括基本的生活費用、生病就醫的藥物和醫療費用、必要的護理費用和住房的費用。具體數額需根據具體情況,由法院通過調解或判決確定。

網購收到空包裹 賣家不認咋辦

我在某品牌官方旗艦店買了套化妝品,收到包裹后拆開發現,其中一支口紅包裝盒里是空的。我立即拍照向商家反映,但對方矢口否認空包發貨,稱視頻顯示工作人員沒有藏匿等操作,其工作上沒有問題,無法補發,最多給我一個小樣作補償,對此我不能接受。請問,我該怎么維權?——劉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如你確實未收到網購商品,有權要求商家補寄商品,并承擔違約責任,但其中最大的難題在于舉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由你舉證證明所收到的是空包裹。但就客觀情況而言,你是在拆開包裝后才發現是口紅盒是空的,而拆開包裝的過程并未做同步錄像等取證,因此你在維權過程中將面臨“無法充分舉證證明所收到的包裹是空的”這一難題。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若你進行了當面驗收,則必然在第一時間發現空包裹的情形,據此可作拒收、退件等處理,同時也可由快遞服務人員在快遞單上記錄作證,確認收到的是空包裹,并及時向商家申訴,有助于維護與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建議在收到網購商品的包裹時,應先驗收,再簽收,從而避免發生已簽收“空包裹”,但又無法證明未收到商品的困境與尷尬。

離婚案能申請再審嗎

我和丈夫一年前經過法院二審被判決離婚,財產也進行了分割,但是最近我從朋友處得知他曾私自借給朋友2萬元錢,這2萬元錢也是我們的共同財產,我想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屬于我的那部分錢。關于離婚案件能否申請再審我聽到了不同的說法,請問我現在該怎么辦?——虞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按照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針對婚姻關系而言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關于財產分割問題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立案審理,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當事人應另行起訴。所以,你應該針對原生效判決未涉及的這部分共同財產另行起訴,主張你的權利。

充電引發火災 責任如何分擔

我是外地務工人員,租住了一間出租房。房東每月收取50元,允許包括我在內的租客使用屋外插座在公共位置給電動自行車充電。近日,出租房遭遇火災,因撲救及時沒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大約兩三萬元。經消防人員調查,火災是我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發生爆炸后引發。現在,房東要求我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我經濟上并不寬裕,一下子很難拿出這么多錢來賠償。請問,房東收取充電費允許租客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吳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電動自行車的所有者,你對自己的財產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系你電動自行車電池爆炸所致,作為使用該車的利益人,客觀上你已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據一般侵權責任的過錯原則,你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房東每月收取充電費,在房屋設插座,供租客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其行為已違反安全用電的要求,對火災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房東對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可適當減輕你的賠償責任。

讀案例

妻子與人同居并生子

丈夫起訴索賠被駁回

妻子歸來,7個月后生下一名男孩。丈夫懷疑孩子非親生,次月便帶孩子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印證了自己的猜疑。真相是,在其與妻子分居兩地期間,妻子不僅與他人同居,還見了對方父母。丈夫隨即起訴第三者,索求精神損失費。

近日,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由第三者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墊付的醫療費用、生活費、營養費等合計17527.04元,但對其精神損失費的索賠請求,法院認為原告的精神痛苦來自于妻子的不忠實行為,而非被告,遂不予支持。

兒子非親生

告第三者重婚罪未果又起訴索賠

法院判決顯示,2008年,原告董某與湯某相識,并于2012年3月在董的老家山東登記結婚,當年10月生育一子。2018年,夫妻兩人分居兩地時,男方在廣東廣州,女方在湖南株洲一家足浴店務工。

在務工期間,女方湯某與同在足浴店務工的朱某同居了,湯某對朱某隱瞞了其已婚且尚未離異的事實。在同居期間,女方還去了朱某家,見了男方父母,朱某父母還給了紅包。這一切,身在廣州的董某被蒙在鼓里。

2020年湯某懷孕了,當年6月湯某回至丈夫董某在廣東省廣州市的住處生活,7個月后,湯某生育一男孩。董某懷疑孩子非自己親生,當年2月在廣州做DNA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排除董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2021年3月,湯某攜小孩到株洲,朱某配合做了DNA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支持朱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2021年6月,董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朱某犯重婚罪,該院隨后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了董某對朱某的起訴。

董某上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21年7月20日,董某又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湖南瀏陽市人民法院。

董某稱,2020年湯某懷孕期間的產檢、營養品、小孩衣服都是其購買。2021年1月,湯某生孩子期間的所有費用均是董某所出,而朱某與湯某同居并生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及心理傷害,朱某事后還多次言語挑釁董某。董某要求被告朱某賠償其在湯某懷孕及生產期間所花費的費用10萬元,以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

被告朱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過,被告朱某提交了書面答辯狀。

被告辯稱,他此前并不知道湯某還未離婚,自己也曾給予湯某多次轉賬,從孩子出生至今他也只見一次,而且孩子也不跟他姓。法院已認定其重婚罪不成立,所有的行為都是湯某本人行為,一切應由湯某本人自己承擔,“一個女人連自己孩子是誰的都不清楚,而且連自已沒離婚都要瞞著所有人,這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法院:

應賠償醫療、生活、營養費等

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一、原告作為湯某合法配偶,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本應承擔湯某孕期及生產期間所支付的營養費、醫療費、生活開支等費用,但湯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非法同居并致懷孕,湯某所孕胎兒非原告親生,故再由原告承擔湯某部分孕期的生活費、營養費有違倫理常情,而被告作為孩子生父,支付生母湯某在孕期的營養費、生活費之一部分亦是其義務。

雖原告未提交生活費、營養費具體開支的證據,但該項開支是必需的,故法院酌定生活費、營養費合計按部分孕期五個月,每個月3000元計算,計15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50%,即7500元。

原告先期支付的湯某孕產檢及生產的醫療費用合計14834.08元,系與胎兒出生緊密關聯,被告作為孩子生父有義務支出上述費用之一部分,故上述費用酌定由被告承擔50%,即7417.04元。上述費用被告未予支付之部分,鑒于原告與湯某并未離婚,原告亦未起訴湯某,現兩人財產仍然共有,故由原告自理,其自己與湯某協商解決。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湯某為朱某購買各項物品的8148元,有足夠證據認定的是湯某為被告購買的足金掛墜、手表等相關物品,價值合計2610元,該款應認定為湯某從原告與湯某的夫妻共同存款中開支,且購買的財物未經原告同意贈與第三者,損害了原告的財產共有權,上述贈與行為無效,法院據現有證據予以部分支持2610元。

三、針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認為,是湯某作為原告妻子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之義務,系湯某的不忠實行為給原告帶來精神上的痛苦,本案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關于被告明知湯某已婚未離異而故意與其非法同居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缺乏事實依據,且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日,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墊付的醫療費用7417.04元,生活費、營養費7500元,并賠償財物損失2610元,合計17527.04元。同時,駁回原告董某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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