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動信息2
發布時間:2021-10-25 15:21:50
答疑問
父母感情破裂離婚
孩子應該由誰撫養
我和妹妹是雙胞胎,今年13歲。母親因為父親的原因正在辦理離婚,且雙方已經分居多年。父親不太管我和妹妹,生活費也很少給。母親工作很辛苦,撫養我和妹妹挺困難的。父親希望離婚后我跟他生活,但我希望和妹妹都跟著母親,讓他付撫養費。請問這樣的可能性大嗎?——小張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您與妹妹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父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您和妹妹都可以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想法,法院也會尊重你們的意愿。
前夫不給撫養費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前夫一直沒有給我孩子的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后,他個人名下無車無房,銀行卡中也沒有錢,請問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扣劃他現任妻子銀行卡中的錢嗎?——宋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宋女士,您好!除非前夫故意轉移、隱匿財產,一般情況下,對前夫拖欠撫養費通常是不會執行其現任妻子的財產的。
下班安排培訓,能否算作加班
我最近入職一家公司,公司要求新員工必須參加一系列的培訓,前后要持續約兩個月,但培訓全都安排在下班之后乃至雙休日。請問律師,在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崗位培訓,是否也應當算作加班?——宋小姐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因此如果因為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難以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培訓的,可以在工余時間組織培訓。
那么這樣的培訓是否應認定為加班呢?
一般來說,加班的構成要素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加班為用人單位所安排或者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二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三是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與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作。
利用工余時間進行崗位技能培訓,而非個人能力提升的其他培訓,如果強制要求員工參加,并由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考勤和管理,授課內容與工作密切相關,我們認為應當視為加班,須支付加班費或者依法安排調休。
中間人卷走裝修款
工人應如何維權
我是全屋定制安裝師傅,有人介紹了一個家裝工作,我和我哥兩個人做完活后,結果工錢讓介紹人拿走了,到現在也沒有給我們。我們該如何要回工錢?——劉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一般來講,業主與家裝定制一方會簽訂定制合同,如您與業主之間有合同,您可依據該合同要求業主支付定制費,如您與業主之間沒有合同,而與中介之間存在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建議您依據合同向中介主張權益。
約定無加班費,是否具有效力
我和公司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表明我自愿放棄加班費,所有加班采取補休。目前我打算辭職,請問律師,當初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效力?我能否在辭職后向單位追索加班費?——朱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與你約定放棄加班費的協議,不僅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了你的工資報酬權,也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既然放棄加班費的協議無效,你當然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費。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加班費,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的途徑解決。
讀案例
兄弟倆為繼承遺產對簿公堂
2份打印遺囑為何都無效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年邁之時,一份小小的遺囑,飽含著老人對子女最后的叮嚀、照顧和祝福。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后,人們在訂立遺囑的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選擇,打印遺囑便是一種新的遺囑形式。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成都市首例持打印遺囑繼承糾紛案。該案中,兩兄弟各自拿出了老人留下的打印遺囑,卻因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均未獲得法院支持。這是怎么回事?遺產最終又是如何分割的?
案情:
兄弟倆因遺產繼承起紛爭
周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2人婚后一直沒有親生子女,遂領養了周某甲、周某乙2人為養子。
2010年8月,周某與王某原來居住的老房子拆遷后,獲得了1套安置房,但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明。
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兩名養子因為遺產發生爭執,2012年3月13日,周某、王某2人在鐘某(村委會會計)、劉某(周某乙朋友)的見證下,在村委會辦公室立下1份打印遺囑,確定2人百年之后,房屋由小兒子周某乙繼承,但未注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
2016年10月20日,周某因病醫治無效去世。
2019年4月24日,王某在鐘某、魏某(周某甲同學)的見證下,立下第2份打印遺囑,確定自己去世后那套安置房“由我的兩個兒子周某甲、周某乙2人均分繼承”,但同樣未注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
立下遺囑后不久,王某于2019年5月8日因病醫治無效去世。
今年初,弟弟周某乙一紙訴狀將哥哥周某甲起訴至法院,要求獨自繼承養父母名下的安置房,并表示養父母留下的一筆近2萬元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判決:
2份打印遺囑均未被采信
接訴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個遺囑繼承糾紛案。
庭審中,哥哥周某甲稱,養父母留下的房屋應當由自己繼承,雖然養母在第2份遺囑中載明房屋由兄弟2人共同繼承,但養父母在老房子拆遷前后,直至生病去世,都是由自己照顧生活起居,弟弟周某乙一直在外包工,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分得房屋。
對于周某乙提到的近2萬元現金和銀行存款,周某甲表示,養母在世時,其中8200元現金已用于家庭開支,存折上的11486元自己沒有查看過,也未取出。
周某乙也認可養父母生前是由哥哥照顧生活起居。
作為遺囑見證人,鐘某、劉某均表示,自己只是應被繼承人請求在遺囑上簽名,但均未見證訂立遺囑的全過程及未注明遺囑訂立日期。鐘某還表示,第2份打印遺囑訂立時,自己還在遺囑上寫下了“本遺囑為王某所立,如有糾紛由周某甲、周某乙兄弟自行解決,與社區無關”字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周某、王某所立的第一份遺囑與王某所立的第2份遺囑均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均不予采信。
根據案件事實,對被繼承人周某和王某留下的案涉房屋、被繼承人王某遺留存款19686元的分割,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考慮到周某、王某一直與周某甲共同生活居住,兩名老人的生活起居大部分時間由周某甲照料,其應當予以多分。
法院依法判決被繼承人周某、王某留下的安置房屋,由原告周某乙享有40%的使用權、居住權,被告周某甲享有60%的使用權、居住權;被繼承人王某遺留的存款19686元,由原告周某乙分得7874元,被告周某甲分得11812元。
一審宣判后,周某乙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后又撤回。目前,該判決已經正式生效。
釋法:
訂立打印遺囑應注意兩個要件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立遺囑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非常普遍,提前安排好身后事,可以避免一些家庭糾紛,但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內容都有一定的要求,否則就可能是無效遺囑。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這兩種形式。打印遺囑是指先用電腦將遺囑內容書寫完整,再用打印機將遺囑打印出來的遺囑,作為《民法典》中的新增內容,順應了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填補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訂立打印遺囑時,應注意兩個形式要件:
一是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全程參與。
二是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上的每一頁都應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由于兩份遺囑都沒有注明日期,均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打印遺囑的構成條件,因此沒有效力,也就無法達成立遺囑人的遺愿。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立遺囑一定要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條件辦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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