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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0 10:58:28
答疑問
兒女反對再婚 老人該怎么辦
我今年72歲,老伴前幾年去世了。后來我認識了一個老頭,經過一段時間接觸和考慮,雙方決定結婚。我把情況告訴子女后,他們堅決反對,說如果我執意結婚,他們就不贍養我,還要跟我斷絕關系。請問,我該怎么辦? ——王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婚姻自由不僅是憲法規定給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婚姻制度。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加以干涉。
只要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滿足結婚實質性要件,公民的婚姻自主權不容任何人干涉,當然也包括該自然人的父母、子女。贍養父母、常回家看看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如若因為你再婚,子女不履行贍養和回家探望的義務,你可尋求法律途徑,要求子女履行義務。
員工擾亂工作秩序 企業能否直接開除
公司有一個女性老員工,不服從公司管理,出差不申報,所有她所謂“工作費用”(包括私家車費用)等都要公司報銷,不予報銷就在公司鬧,并且給公司合作伙伴打電話說公司領導無德無能,不給員工報銷費用,還聲稱公司領導給她穿小鞋。她到處“反映問題”,還實名舉報公司偷稅漏稅,國稅機構調查后沒有發現任何問題。她又以“國稅工作人員瀆職”將公司專管員投訴到了政府部門。反正就是不滿足她所謂的要求就不行,弄得公司其他員工避而不及,影響了公司正常經營。對于像她這樣的人,公司是否可以將其開除?如果不能,該如何處理才不違法?——劉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您可以結合公司管理制度、員工手冊等材料的相關規定對該員工不服從公司管理、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如果員工存在過錯,達到嚴重程度,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公司可開除該員工。另外,不實舉報他人意圖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的,就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相鄰關系起訴
如何提供被告信息
因為相鄰關系糾紛,我準備起訴樓上鄰居。我在網上提交起訴書后,法院讓我提供被告詳細信息。但我與對方并不相熟,只知道對方的家庭地址和手機號,不知道身份證號碼等。對方不肯提供,居委派出所也不提供給個人,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黃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黃女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起訴時,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一方面,方便法院確認管轄權,另一方面,方便案件的送達。在無法提供準確的被告詳細信息的情況下,建議您可以聘請律師幫助您調取相關材料,以便盡快立案。
解約發現懷孕,能否恢復關系
我和公司7月底經過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最近我發現自己意外懷孕,也就是說,我和公司解除合同時,應該已經處于懷孕狀態,只是當時自己并不知道。
請問律師,我能否據此要求公司與我恢復勞動關系?——郭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若干情況,其中包括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這兩條法律規定也普遍被認為是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辭退“三期”女職工的直接法律依據。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這一條文可以看出,除法定無效情形外,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有效。也就是說,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買房婚后過戶,是否共同財產
我在結婚前和開發商簽訂協議買了一處商品房,當時付款60%,其余是銀行貸款,但是房產證卻是婚后才拿到手的。
請問律師,像這種情況下這處房產是否屬于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后丈夫和我一起歸還銀行貸款,這筆錢又該怎么認定?——顧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由于該房屋是你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只不過產權證在婚后才辦理,因此這處房屋仍屬于你的婚前個人財產。至于該房屋剩余的銀行貸款,如果婚后由你們共同歸還,那么你丈夫歸還的部分,應當視為他對你的個人債權。如果你們離婚,你應當把這部分款項歸還給丈夫,或者在分割財產時先予以扣除。
讀案例
欲獨吞百萬賠償款 狠心婆婆被判刑
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讓年輕的黃某失去了生命,家中留下60余歲的母親霍某、4歲的女兒和同在車禍中受重傷的妻子李某。喪子的霍某和喪偶的李某本應相互扶持、共渡難關,卻因賠償款而引發糾紛。經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后,霍某竟拿著本屬于兒媳和孫女的賠償款躲藏起來,最終其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獲刑一年三個月。
案情:婆婆攜賠償款躲藏
李某與黃某結婚后,與霍某一起居住。不久,夫妻二人生下女兒,一家人其樂融融。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奪去了黃某的生命,李某也在事故中嚴重受傷。經審理,法院判決,李某與女兒及霍某3人共應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款120余萬元。
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賠償款執行到位58萬余元。但這些錢全數由霍某收取,李某與女兒沒有實際收取任何賠償款。
此外,黃某生前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60萬元也全數由霍某收取。霍某收錢后,并未將錢款分給李某及女兒。李某與女兒起訴至法院,請求霍某返還2人應得的賠償款。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霍某返還李某與女兒賠償款共60萬元。
案件訴訟期間,霍某從銀行提取了85萬元。判決生效后,她攜款離開住處,隱匿身份躲藏起來,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李某因交通事故導致一級傷殘,而女兒尚年幼,2人生活十分困難。于是,李某向法院反映情況,要求追究霍某的刑事責任。
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霍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情節嚴重,決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立案后,民警在廣東省中山市一家玩具廠附近將霍某抓獲。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隨后以其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斗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霍某對生效民事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鑒于霍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最終判決其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釋法:有能力拒不執行須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應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如果有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就屬于法律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
該案中,霍某在民事判決生效時有能力執行,卻攜款潛逃,分文未支付給兒媳和孫女,屬于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據《云南法制報》
荒唐,贍養義務豈能隨意免除
簽訂過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子女還需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嗎?近日,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認定當事人簽訂的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無效,判決被告張某年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85周歲的原告張某英,育有四子二女,被告張某年為長子。1995年4月,張某年等四兄弟簽訂家務事項協議,約定張某英由張某來、張某好、張某愛贍養,張某年不承擔包含飲食、生病治療等贍養義務。張某英現隨小女兒張某芳生活,此前一直與小兒子張某愛生活。2021年1月,張某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子張某年承擔自1985年11月起至起訴之日的贍養費246000元,以及此后每月的贍養費。根據案情需要,法院依法追加張某英的其他五名子女張某來、張某好等為被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請求支付贍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原告張某英請求被告張某年履行自1985年11月至起訴前的贍養費,受法律保護。張某年與其他三兄弟簽訂的家務事項協議中約定,張某年不承擔對其母親的贍養義務,因違反法律對子女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且免除不贍養父母的約定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張某英系85歲老人,缺乏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收入,其子女均已成年,均應承擔贍養義務,張某英有權要求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經查明,1985年11月至起訴時,張某年以提供飲食、金錢、繳納醫療保險費等方式履行贍養義務,故對張某英訴請張某年承擔自1985年11月起的贍養費246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對自起訴之后,張某英要求張某年每月支付贍養費的主張,酌情確定為每月支付300元。
提醒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亦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原告張某英為85歲老人,六個子女均應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拒絕履行義務。法院判決時,從張某英的實際生活需要出發,走訪了解張某年贍養義務履行情況,綜合考慮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六子女的家庭情況和負擔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張某年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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