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動信息2
發布時間:2021-08-16 15:50:20
答疑問
朋友點完酒水逃單
應由誰支付消費款
朋友約我出去喝酒,在路上我明確聲明身體不適不想喝酒。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朋友點了昂貴的酒水。最后朋友借還充電寶為由逃單了,把我一個人丟在店里。現在店家讓我和我朋友平攤昂貴的酒錢。我需要平攤嗎? ——李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您和您的朋友與店家之間形成消費合同關系,作為消費主體,您和您的朋友是需要向店家支付相應費用。至于您和您的朋友之間如何分攤費用,建議您協商解決。
借錢沒寫借條 如何討回借款
我借了5萬元給朋友,當時沒有寫借條,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的。如今,微信上我和對方說,他一共欠我5萬元,請盡快歸還,但對方沒正面回復,但是也沒反駁。這樣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嗎?我該如何討回借款呢?——劉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有效證據一般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的依據,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中債務人沒有確認借款事實的情況下,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您與債務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建議您通過其他形式補證后訴訟維權。
依法繼承住房,應當由誰居住
我父親再婚一年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住房,是他與我母親生前共有的。父親未寫遺囑,我和弟弟、妹妹肯定是繼承人,請問繼母是否有繼承的份額?
由于妹妹婚后住房很小,我們決定該處住房由妹妹居住。
但是繼母說她要住這套房子,其實我們知道她是想給自己的兒子住。
請問律師,這處住房的居住權歸誰?我們子女作為占份額多的繼承人,是否有決定權? ——郭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該房屋最初是你父母共有的,只是生母去世時未辦理繼承手續,那么子女有權和父親一起繼承屬于母親的那一半產權。現在你父親也去世了,按照法律規定,你的繼母也享有繼承權,可獲得相應的房產份額。
至于房屋由誰居住的問題,可由各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裁決。
無法共同生活,能否解除收養
我從小被養父母收養,但是長大后跟他們的關系很差,現在已經基本無法共同生活了。
請問律師,我能否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如果解除,會帶來哪些法律后果?——孫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法院調解結案,能否要求執行
我因為一起傷害事故而到法院打官司,在法官主持的調解下,對方承諾支付我各項賠償款總計8萬多元,先期已經支付了2萬元,但剩余的錢卻一直拖著不給我。
請問律師,如果我現在去要這些錢,是否需要去法院再打一次官司,還是可以直接請法院替我執行?——孟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事訴訟法》,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生效的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對方已經部分履行調解協議。
如果現在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中的給付內容,那么你無需訴訟,可直接根據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讀案例
高鐵上打翻鄰座熱水杯被燙傷
誰的錯?
高高興興乘坐高鐵出行,卻不小心打翻了鄰座的水杯。大腿被開水燙傷了,這個責任應該怎么劃分?
高興出行被燙傷
2019年1月,小陸與妻子一同乘坐高鐵從廣東到廣西。上車后,小陸按車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發現鄰座小孫并未在座位上,但該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放置著一個水杯。
列車行進后,小陸起身脫下外套,脫外套時突然覺得大腿一陣劇烈疼痛,回過神來才發現小孫座位上的水杯被打翻了,水杯里的開水全倒在了小陸的大腿上。
因疼痛難耐,小陸當天即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結果為:右足輕度燙傷。小陸后續入院治療6天,共花費醫療費3600余元。
出院后,小陸聯系小孫希望獲得賠償,但小孫認為自身并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小陸訴至法院。
判決:雙方均有過錯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一般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自然人享有身體完整、健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害他人的身體造成傷害,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首先,小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起身脫衣服時沒有注意到相鄰位置置物板上的開水,導致碰翻水杯燙傷自己,對于燙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其次,盛裝開水的水杯是一種危險物,小孫將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對該危險物所作的保護措施明顯不足,也未提醒鄰座注意危險物,并最終造成小陸身體受損的結果發生,可見小孫對此亦有過錯。
綜上,對于小陸的損害結果,法院酌定由小陸自負50%的責任,由小孫承擔50%的責任,遂判令小孫向小陸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共4000余元。判決后,雙方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明確了侵權責任中以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補充的歸責原則,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這是民法典關于“過失相抵”原則的規定。
“過失相抵”原則也稱“與有過錯”原則,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被侵權人或受害人也有過錯,法院可依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侵權人或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
依照上述規定,在侵權案件中,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都有過錯時,可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綜合相關因素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
本案中,小陸和小孫對于損害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根據上述過錯歸責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法院依法酌定對于小陸的人身損害結果,由小陸和小孫各負50%的責任。
法官同時提醒,隨著各種交通設施和工具的進步發展,人們出行越來越便利,出行頻率越來越高,在乘坐交通工具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從小處做起,既要做好個人安全防護,也要注意及時消除和避免各類人身、財產安全風險隱患,既確保安全,又與人方便,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出行環境。據中國普法
孩子摔傷 家長監護不力要擔責
2020年暑假,韓某、沈某夫婦帶著6歲的兒子小韓到郊區游玩。因父母一直跟朋友聊天,孩子只能自己在農莊里玩耍。
在玩秋千時,小韓失去平衡摔了下來,腦袋著地。聽到孩子哭聲,韓某夫婦忙跑過來,發現只是蹭破了皮,心想沒大事,又玩了2個小時才回家。
在車上,小韓開始頭疼惡心、嘔吐不止,夫婦倆這才送孩子到醫院。經診斷,小韓頭部構成硬膜外血腫,需要手術,花去醫療費4萬余元。
此后,夫婦倆至法院起訴,認為農莊未提供安全的游樂設施,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農莊作為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60%的賠償義務,小韓父母監護不力,自擔40%損失。
釋法
《民法典》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小韓才6歲,父母應盡到足夠的監護義務,但事發時,兩人未在秋千旁看護,提高了孩子意外墜地的風險。孩子跌落受傷后,他們未足夠重視孩子的傷情,直至回程時孩子病情加重才送往醫院,延誤了治療時機。小韓父母存在監護不力的情形,應自擔40%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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