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動信息2
發布時間:2021-07-19 11:14:58
答疑問
母親計劃再婚,咨詢房產歸屬
我母親和父親多年前離婚,我隨母親生活,她用和父親離婚時分得的財產購買了一套房子,產權人是她和我兩人,這是當初她和父親離婚時商定的。
最近母親打算再婚,請問律師,這處房子母親再婚后是否仍然屬于她和我所有?——胡小姐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一方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于該房產是你母親再婚之前用個人財產購置,而且登記在她和你的名下,即便她再婚,也無法改變該房產的權屬,除非你母親將她所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再婚丈夫。
違背戒賭承諾,能否判決離婚
我妹夫近年來迷上了賭博,妹妹怎么勸他都不聽,于是我妹妹要跟他離婚。我妹夫不肯離婚,還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絕不再賭,否則就跟我妹妹離婚,同時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寫完保證書后,妹夫一度不再賭博,但后來經不起“賭友”的誘惑再次賭博。我妹妹知道后,堅決要和他離婚,并且要求他按照“保證書”里承諾的那樣,共同去辦理離婚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可是妹夫現在仍舊不肯離婚。請問律師,我妹妹能否憑這份“保證書”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是否會準許?是否會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我妹妹?——翁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如果你妹妹有證據證明丈夫沒有遵守“保證書”的承諾,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她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至于是否準許離婚,要看法院是否認為她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不會單憑這份保證書以及你妹夫違背了承諾,就判決準許離婚。
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其中包括“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至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法院主要依據誰撫養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判決。
父親已經去世,能否代位繼承
我爸爸媽媽很早去世了,因此我從小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我爺爺奶奶有3個兒子1個女兒,我爸爸是長子。最近我爺爺奶奶相繼去世,我叔叔他們在處理后事。他們說爺爺奶奶將我養大很不容易,遺產就沒有我的份了。但我覺得我爸爸應該有權繼承,只是他不在了。請問律師,我是否能代替爸爸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份額能有多少?——徐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你可以適用上述法條中的代位繼承,除非出現法定情形,任何人都無法剝奪你的繼承權,因此叔叔們的說法是于法無據的。
至于繼承份額,你只能繼承父親可以繼承的份額。
未盡子女義務,能否繼承遺產
我弟弟很早就到外地工作,后來在當地娶妻生子。由于和父母有一些矛盾,弟弟后來跟家里來往很少,完全沒有盡過作為子女的義務。
請問律師,像他這種未盡子女義務的情況,能否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給他?——唐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像你弟弟這種情況,確實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遺產,如有爭議,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工亡獲得賠償,是否屬于遺產
劉某生前欠下大量債務,最近他在工作中遭遇事故而去世,獲得各項賠償共計約90萬元。劉某去世后,幾個債權人找上門來,提出這些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債務。
請問律師,這些錢是否屬于劉某的遺產?是否應當用這些錢償還債務?——吳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遺產是自然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已經實際存在的財產,它產生于自然人死亡之前,而工亡賠償金與遺產迥然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亡賠償金是基于自然人人身受到侵害而對其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與物質補償,獲得工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
在分割工亡賠償金時應優先照顧被扶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應根據與死者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進行適當分割。
因此,家屬無須用這些賠償金來償還劉某生前所欠的債務。
當然,如果劉某有其他遺產,而家屬繼承了這些遺產,那么就有義務償還債務。
讀案例
樓上不在家 樓下淹成“水簾洞”
律師:可起訴樓上住戶追究民事責任
近日,李女士遇到了麻煩事。因樓上住戶漏水,導致他們家租住的房子客廳、衛生間、臥室房頂都被泡了。她多方尋找,卻一直找不到人解決這個問題。如今,樓上漏水已經持續了半個多月,眼看著墻面上滲水的痕跡越來越嚴重,李女士心里非常焦急。
事件 樓上漏水住戶失聯
李女士介紹,5月1日她便發現房子的天花板有滲水的痕跡,她嘗試與樓上住戶商議,卻發現對方沒有人在家。如今,該房屋從衛生間到主臥室方向的頂部,不少地方都呈現出滲水的情況,一些金屬制品已經出現銹跡。沿著門直接往里走,主臥室的右側房頂部位同樣也出現了滲水的情況。
由于漏水情況非常嚴重,李女士只好使用孩子的尿不濕作為吸水工具,但不一會兒,尿不濕便被全部浸透。李女士介紹,其所在的小區沒有物業,她找不到樓上住戶的聯系方式,目前不知道該事件應該如何解決。
調查 樓上住戶近3個月沒回家
記者嘗試尋找樓上住戶,看到他家門上貼著一張3月5日的水費欠繳單。水費單上,不少樓下住戶寫了留言,注明了他家漏水的情況,也留下了聯系方式。然而,該水費欠繳單并沒有被動過的痕跡,說明樓上這家住戶已經近3個月沒回家了。
無奈之下,李女士選擇報警尋求幫助。幾分鐘后,轄區派出所民警到達了現場,經過查看,民警表示這樣的情況只能等樓上住戶回家,他們也無能為力。
釋法 樓上住戶要承擔民事責任
面對如此尷尬的情況,難道就沒有解決辦法了嗎?劉亞坪律師表示,本案涉及與相鄰關系相關的侵權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律師建議,發生這類情況,樓下住戶應積極與樓上住戶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或出現本案例中無法聯系到樓上住戶的情況,李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樓上住戶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妻子將房“送”了丈母娘 丈夫起訴要求恢復原狀
市民王先生與妻子方女士的婚姻岌岌可危,而兩人婚后購買的一套房屋,卻被妻子轉讓給了岳母。為此,王先生將妻子和岳母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登記恢復原狀。日前,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王先生與方女士于2011年結婚,婚后第3年,他們購置了一處房產。據王先生回憶,產權登記在妻子方女士個人名下,總價款為130萬元,購房當天他轉賬34.40萬元給開發商,后簽署夫妻共同公積金貸款并還款24萬元。在王先生看來,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隨后幾年,兩人的夫妻關系卻急轉直下。2018年,方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先生離婚。此后,方女士又向法庭表示已與王先生和好,申請撤訴。
然而,僅僅過去了兩年,方女士又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王先生說,訴訟中妻子明確表示未經他同意,已擅自將所購房屋轉讓給了自己的母親。經王先生調查,妻子與岳母于2019年1月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價為100萬元,現在這套房屋產權登記人為岳母。王先生認為方女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惡意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因此他認為合同無效,并將妻子和岳母一起告上了法院。
對此,妻子方女士則給出了另一種解釋。她表示,當時她與丈夫向她的父母借款80萬元用于支付購買房屋的首付款,原本約定3年歸還借款,但夫妻倆一直無力歸還。2018年起訴離婚后,經過協商,丈夫考慮到借款及岳父母撫養外孫女付出的費用,同意以房抵債將這套房屋過戶給岳母,她才申請了撤訴。
可是,方女士對房屋過戶的解釋卻與她在離婚案件中的陳述大相徑庭。在離婚案件中,方女士表示為了購買學區房,但因夫妻兩人限購,故將房屋過戶給母親。
法院審理后認為,系爭房屋為方女士婚后購買,購房款支付方式為部分現金,部分夫妻公積金貸款,即使如她所述部分購房款是向父母借款,也不影響系爭房屋應為她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
另2018年方女士起訴離婚時,雙方主要爭議為感情是否破裂,從整個庭審來看系爭房屋并非雙方爭議焦點,故當時方女士就關于系爭房屋轉讓目的的陳述應更為真實。結合當時庭審王先生聽到妻子如此陳述后行為來看,該過戶理由更接近于事實。
綜上分析,法院對方女士主張的過戶理由不予采信,但對王先生主張不知情過戶事宜亦不予采信,法院認定方女士母女就系爭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王先生與方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同無效情形。最終法院判決,方女士母女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系爭房屋恢復登記至方女士一人名下。
點擊“國+社區網”查看更多精彩內容

冀公網安備 130108020003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