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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8 17:05:49

答疑問

網購預包裝食品 吃出異物可索賠

我網購了一袋預包裝的魚片,開袋吃出頭發,投訴商家,商家同意賠償但稱因包裝已開所以不能享受《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賠付標準,我該怎么維權?——溫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所購食品中發現頭發,您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商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建議您向消協投訴或訴訟維權。

婚后法定繼承的房屋

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婚后得到家里一套法定繼承房屋,該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由于男方要歸還婚前向他人借的大額款項,因此男方決定賣房還錢。女方知曉男方的婚前欠款,但女方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財產,不同意售房變現還錢。請問男方是否還能出售房屋還債?——唐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該房產雖然登記在男方名下,但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出售房產時,原則上需要夫妻共同商議。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男方可以獨立完成出售房產的行為,對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男方的出售行為合法有效。

合同期內懷孕,到期應否延續

2020年4月1日,我進入某公司工作,簽訂了期限為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今年3月末公司告知我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且不再續簽,但我當時已經懷孕3個月。請問律師,我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能否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胡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據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說雖然你的勞動合同在2021年4月5日已經到期,但由于你尚處于懷孕期,公司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你懷孕期期滿時方可終止。

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若勞動合同期滿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女職工在法定“三期” (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僅不能隨意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且還須依法給予女職工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降低社保標準,是否違反法律

我最近應聘了一家公司,其他各方面待遇都還不錯,但是公司老板說他們屬于創業階段,因此社保只能按照最低標準繳納,而不是按照實際收入繳納。請問律師,公司可以這樣操作么?——孫小姐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公司這樣的操作肯定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后果。

《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12條分別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以上規定表明,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繳納標準是“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只有確實收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的人員,才能按最低工資比例繳納。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讀案例

自書遺囑遭質疑 繼母與繼子對簿公堂

遺囑是否具法律效力,有一點很重要么?

父親因病逝世后,繼母質疑遺囑真實性,財產無法分割,雙方對簿公堂。到底這份自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于被告無法提供遺囑造假的證據,最終認定遺囑合法有效,逝者子女享有房屋一半的繼承權。

繼母質疑遺書造假

王申(化名)與前妻育有一雙子女,夫妻倆在30年前因性格不合而離異后,王申與現任妻子劉玲(化名)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2月9日,年逾八旬的王申因為疾病纏身,立下遺囑將名下岳麓區的一套房產留給兒子王一(化名)和女兒王小妹(化名),并在遺囑上明確“本人在立遺囑時,頭腦清醒,表示本人百年后屬于本人一半的房產歸屬于子女王一、王小妹所有”等內容。

2019年3月22日,王申因病去世,兒女希望按照父親的遺囑繼承遺產,即通過現金補償或是拍賣的方式分割這套房產,卻遭到繼母劉玲的反對。劉玲表示,自己一直與王申住在涉案房屋內,王一是通過欺騙手段拿到房產證的,亡夫王申立遺囑時年事已高,患有多種疾病,頭腦不清楚,故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存疑。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只得對簿公堂。王一將繼母劉玲起訴至岳麓區法院,訴請法院判令父親王申于2018年12月9日自書的遺囑合法有效,并依照遺囑獲得所涉房屋的相應份額。而女兒王小妹作為第三人,表示繼母劉玲已八十高齡,建議在老人百年后再對房產進行分割。

被告無證據證明遺囑造假

法院審理認為,被繼承人王申的自書遺囑由其親筆書寫,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備,系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無證據證明遺囑造假,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王申的遺囑處分其個人遺產。

涉案房產雖登記在王申名下,但系王申與劉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對涉案房屋為共同共有,王申與被告劉玲對涉案房屋各占50%份額。王申立下遺囑指定由其子女繼承,故法院對原告王一、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遺囑繼承涉案房產的25%份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依據法規,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劉玲與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遺囑繼承占涉案房屋75%的份額,王小妹主張“待繼母百年之后再分割財產”的意見應當尊重。

綜上,岳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申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王一與王小妹各繼承涉案房屋的25%份額,財產分割待被告劉玲百年之后再進行。

符合這些要求

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提及遺囑的效力,依據《民法典》,公證遺囑不再優先,而是以最后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立下最后一份遺囑,起效力的就是這最后一份。”李健律師表示,按照法規,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合規,其中的內容必須是真實意愿。在寫遺囑時,要寫清楚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其次,生效條件也必須寫清楚。寫明房產權屬情況及涉及財產的具體情況,此外,還要把分配方式表述清楚。為防止自書遺囑無效或有瑕疵,最好找專業人士進行指導。應綜合考慮家族關系、子女情況、稅收、遺產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于遺產的所有權問題,一定要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內容的無效。

酒后騎電瓶車撞樹身亡 一眾酒友均須擔責賠

2019年11月1日下午,52歲的廣某與廖某、劉某、喬某等好友相約,前往李某家中喝酒吃飯。席間,幾人均喝了白酒和啤酒,后相約去喬某家打麻將,廣某騎電動車前往。李某收拾好碗筷后,在喬某家僅停留片刻便自行離開。10分鐘后,廣某也回家了。不料當晚11點,廣某駕駛電動車撞到路邊樹上發生單車事故,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廣某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引發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隨后,廣某家人將一同喝酒四人起訴到法院。原告認為,四被告同廣某一起喝酒、打牌,且明知廣某騎電動車離開,沒有任何告知和勸阻,致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四被告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死者廣某在事故發生時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87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根據自己的酒量大小等實際情況適當飲酒,亦應當預見酒后騎電動車可能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但其依然酒后騎電動車,將自己置于一種極其危險的狀態,這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由于一同飲酒,各被告與廣某之間產生了同伴之間相互照顧、保障彼此之間安全和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廖某、喬某以及劉某明知廣某是騎電動車前往,但沒有勸阻原告不要騎電動車離開或是護送其安全回家,具有一定的過錯,對廣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李某雖是飯局組織者,但未參與后續的打牌活動,且早于廣某離開,其對廣某安全的注意和保護義務因此終止,故不應承擔責任。據此,法院認定:被告廖某、喬某以及劉某對應廣某死亡產生的損失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497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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