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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4 19:47:01
答疑問
婚后房租收入,是否共同財產
我和妻子打算離婚,有一套婚前購買婚后用于出租的房產。
請問律師,出租該房產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何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在婚后出租所取得的收益,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被朋友欺騙貸款合同無效
有一個幾年不聯系的朋友用我的手機號和名字在貸款軟件上貸款,我本人毫不知情。如今貸款公司一直打電話騷擾我。請問在我一無所知的情況下,這種貸款可以成立嗎?我該如何維權?——沙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據您所述的情況,您直到貸款公司打您電話時才知道自己被貸款。首先,需要確認的是您并未以任何形式簽訂貸款協議或出借身份證或手機。在此情況下,您并未就貸款事項做出過意思表示,不存在與貸款公司達成貸款合意的可能性。貸款公司在未審核借款人的情況下發放貸款,應當承擔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不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您可以據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貸款合同無效。此外,您也可以嘗試向警方求助。
寵物狗疑被下毒主人應如何維權
最近,家人傍晚6點多出門遛狗,回家之后就發現小狗狀態不對勁,出現了抽搐、嘔吐等癥狀。晚上9點,我把小狗送到醫院時已經快不行了。我當時不知道是中毒,還以為是狗年紀大了,出現了類似癲癇之類的癥狀。后來看到小狗的癥狀越來越不好,趕緊將其送到寵物醫院。小狗還是死了,寵物醫院開的死亡證明顯示狗的死亡原因是“有害有毒物質”。我家的狗出門時一直都是牽著繩的,也有相關證明,家里一直是喂的同一品牌的狗糧。小區內也沒有聽說過出現類似的情況。想到養了這么多年的狗死得不明不白,實在是心有不甘,我們該找誰說理去?——梁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您所述的情況,您飼養多年的狗死亡原因為“有毒有害物質”。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鑒于寵物具有財產屬性,您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方式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等。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提起民事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您若無法得知誰侵害了您的權益是無法通過訴訟主張權益的。因此,建議您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確定侵權人、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以及該侵權行為與您寵物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您可以嘗試與小區物業聯系,調取小狗中毒當天的小區監控視頻,看是否能尋找到與狗中毒相關的證據并予以保留。
兩種離婚方式,各有哪些利弊
我和丈夫感情長期不和準備離婚,我知道從法律程序上有訴訟或者協議兩種方式。
請問律師,這兩種方式各有哪些利弊?——胡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用。協議離婚的最大優點是省時、經濟。即便有了“離婚冷靜期”,協議離婚相比訴訟來說所需的時間還是比較短的。
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較為嚴格,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以上問題任何一項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辦理登記前,雙方應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訴訟離婚一般是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但訴訟離婚相對比較費時費力,法院往往先需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進入訴訟程序。如果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一般情況下要求離婚的一方須等到6個月后再起訴離婚。但訴訟離婚通常會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較為全面的處理。
讀案例
代購11萬元保健品全是假貨
10倍索賠為何被法院駁回
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海外代購如同“雨后春筍”一般興起.然而,很多人在收到貨后卻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杜女士從新加坡代購了11萬元的保健品,發現有質量問題后要求對方退貨還錢遭拒。杜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10倍賠償,人民法院審理后卻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情:買賣代購分不清 賠了夫人又折兵
杜女士訴稱,其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銷售保健品的康女士,經康女士的推銷,向其購買了11萬元的“Purtier”胎盤素膠囊(俗稱“小紅丸”)。收到貨后,杜女士發現該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標準,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女士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價格10倍的賠償金。案件審理過程中,康女士提交了以杜女士名義購買“Purtier”胎盤素膠囊的發票及提貨單等證據,稱其與杜女士之間不屬于買賣合同關系,而是代購合同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杜女士與被告康女士之間構成委托代購合同法律關系,不適用食品安全法,因此駁回了杜女士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求。案件受理費1.47萬元由杜女士承擔。該案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爭議:提供的是商品還是服務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杜女士與康女士之間的交易是“買賣合同關系”,還是“委托代購合同關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即買賣合同系以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為合同標的,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取得商品所有權。委托代購合同系以提供代購服務為合同標的,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購買要求后再行購買商品。
該案中,康女士系在接受杜女士委托并收取貨款后,才以杜女士的名義購買了案涉商品,RIWAY公司出具的購物發票及提貨單均是以杜女士名義開具的,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杜女士與康女士之間構成委托代購合同關系,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退還貨款并賠償10倍價款情形。
“買賣合同”與“委托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代購方在進行自身宣傳時,委托合同側重于宣傳海外購物的優勢,能及時獲知境外銷售信息的能力等內容,提供的是代為購買商品的服務;而買賣合同關系的宣傳則為商品的信息功能等,提供的是商品。
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人一般是明確委托事項后開始處理委托事務,并以委托人名義進行。而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已取得商品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出賣人交付商品。
因此,消費者在代購消費時,需明確代購商提供的是商品還是服務,否則基礎法律關系分不清,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得不到賠償,還要承擔敗訴的損失。
案中案:保健品不可任意賣
該案中,杜女士要求康女士賠償是有“前車之鑒”的。在杜女士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她作為被告的判決書。原來,杜女士從康女士處收到“小紅丸”后,不僅用于自己消費,還在朋友圈及微信群里對“小紅丸”的配方及技術、優惠信息、產品功效等進行大量宣傳,做起中間商賺差價。
李先生通過微信向杜女士購買了11瓶“小紅丸”,共支付貨款1.98萬元。收到“小紅丸”后,李先生以該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標準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杜女士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共計21.78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產品進貨渠道、商品包裝及商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確有潛在危害,故對李先生主張杜女士返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的訴請予以支持。
釋法:出售不安全食品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不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第七十六條規定,使用保健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的保健食品應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允許上市銷售的商品。
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小紅丸”系從境外購買,但其不能提供該產品出入境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明,也未提交進口食品海關證明及作為保健品的相關文號。因此,杜女士銷售的“小紅丸”從其進貨途徑、外包裝及產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責任。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進口保健品越來越受人們青睞。作為銷售者,應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并有義務對其銷售產品的采購途徑、外包裝、標簽、產品成分描述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對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審查,否則購買者可以“所購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而主張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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