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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9 09:35:24
答疑問
裝修公司違約拖延工期
如何索賠
去年十月簽的裝修合同,合同價款9萬元,只剩2000元的尾款沒有付,工期為90天,至今已經拖延2個月了。其中拖延時間是因為地磚貼了之后大面積空鼓造成返工。但是合同中明確規定,因為裝修公司自身原因導致返工,工期不予順延。我是否可以要求索賠?——羅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您所述,合同約定“因裝修公司自身原因導致返工的,工期不予順延。”實際上因為裝修公司貼地磚后出現空鼓而返工,已延誤工期2個月。該行為屬于裝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因此裝修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是否能要求賠償或者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需要依據您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您可以關注合同中的違約條款以及對應的違約情形,并據此提出主張;或者與裝修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并限定新的合同期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遭到單位辭退
如何維護權益
我在公司工作已有2年多,最近公司以我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和我的勞動合同。
而我認為自己并沒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辭退我是違法的。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孫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你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應該從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解除合同程序三個方面證明,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三個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結合你的情況,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且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你存在不符合錄用標準。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履行勞動合同。
但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即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未辦工傷保險
能否享受待遇
王先生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前不久王先生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傷,他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但用人單位以王先生剛進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為由不愿申請工傷認定。
請問,王先生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高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王先生所在的建筑公司未在事故傷害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王先生或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讀案例
離婚分割330萬元房產
為何男方僅得2.8萬元?
沒有家暴,沒有出軌,只是和平分手。小麗和阿強在離婚分割市值330萬元房產時,阿強最終只分得2.8萬余元,這是為何?近日,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
小麗和阿強婚后不久購置了一處房產作為婚房。當時房屋總價170余萬元,其中首付100余萬元由小麗的母親出資,剩下70余萬元則由小麗和阿強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辦理房屋登記時,產權登記在了小麗和阿強名下,之后便是兩人共同償還貸款。婚后三年,小麗和阿強的感情漸漸出了狀況,常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直至2018年阿強搬離了這套房屋,兩人自此開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兩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認為:小麗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兩人的關系并沒有得到改善,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滿兩年,便支持了小麗的離婚訴求。對于兩人共有的這套房產,經查實,現市值330萬元,剩余貸款金額50余萬元。且當年兩人將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小麗占99%的份額,阿強占1%的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萬元首付款和70余萬元貸款組成,在小麗母親出資占一半多比例情況下,阿強僅分割房屋1%,與其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綜合考慮小麗、阿強對房屋的貢獻,照顧女方原則等因素,判令這套房屋歸小麗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共計50萬元。小麗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時,小麗說:房屋產權登記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我們對共同財產的約定,離婚分割財產應當依約定按份處置。這份約定是兩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約分割不應認定為有失公允。阿強說:當時兩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關系維系為前提的,是為了安撫小麗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動產登記簿不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故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這套房屋是小麗和阿強婚后購買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由此可見,二人對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達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協議。上述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按照此項約定執行。且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才屬公允。
因此,對這套房屋的分割,不應當違背二人產權登記時自愿達成的共同協議,應當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小麗和阿強離婚,房屋歸小麗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改判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2.8萬余元,剩余貸款由小麗歸還。
電動車闖紅燈致汽車司機死亡
法院:判刑并賠償86萬余元
在大家的傳統觀念中,汽車與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汽車駕駛人是否存在過錯、責任怎么劃分,駕駛汽車一方都要為車禍“背鍋”擔責,難辭其咎。然而前不久,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卻顛覆了很多人的這一刻板觀念。
案情:闖紅燈引發交通事故
2017年11月9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28歲的男子任某騎著一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行至一個十字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闖了紅燈后,與53歲男子潘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車禍發生后,潘某駕駛的小汽車失控,又撞上了紅綠燈桿。此次事故導致2輛車嚴重損毀,電動自行車騎行人任某受傷,小汽車駕駛人潘某受傷嚴重。雖經醫院全力救治,潘某仍因重傷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中,任某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行經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闖了紅燈,未按規定通行,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判決:電動車駕駛人犯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中,任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致1人死亡,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任某還需對受害人潘某的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賠償潘某家屬867352.14元。
說法: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往往立足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對于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相應減輕機動車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可減輕機動車一方80%至90%的責任;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對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可減輕機動車一方60%至70%的責任;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對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的,可減輕機動車一方30%至40%的責任;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對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的,可減輕機動車一方20%至30%的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行人、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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