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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8 20:14:54
答疑問
沒欲變更撫養權,起訴能否獲準
我早年和丈夫離婚,當時法院判決兒子由男方撫養,我出撫養費。
現年12歲的兒子學習成績很差,前夫對他的學習和生活漠不關心。為此我和前夫商量變更撫養權,他說除非不要他付撫養費,不然他不同意。
但是兒子現在上的是學費昂貴的私立學校,如果他一分錢不付,我一個人承擔壓力較大。
請問律師,如果我去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由于兒子已經12歲,法院是否以其個人意見為準作判決?如判決我得到撫養權的話,是否會同時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戴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在未成年人撫養權糾紛中,法院一般是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并照顧未成年人自身意愿予以判斷。由于戴女士的兒子已滿12歲,因此法院會較大程度地尊重其個人的真實意愿,而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則有義務依法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父親老年癡呆,應該由誰監護
我父親已將近80歲。母親早年過世,繼母近一年比較多的時間是住在她親生兒子那里,偶爾到我父親處。現在父親的精神狀況越來越差,醫生說是老年癡呆。請問律師,我想取得父親的監護資格,以免財產落入繼母之手,不知道該如何取得?
如果繼母也想取得監護人資格,最終由誰裁斷?是否需要到法院解決?——王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因此,如果你父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自行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如果你父親已經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那么對于誰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該通過訴訟,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兒子名下房產,離婚如何分割
我和丈夫幾年前購買了一處二手房,登記在未成年的兒子名下,目前我們夫妻準備離婚。請問律師: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對于你們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該套房產的產權人已登記為兒子,即便購房時實際由你們夫妻兩人出資,但從法律角度視為對未成年兒子的贈與,且該贈與已經實際履行。
因此,這套房產屬于你們兒子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并不涉及這處房產的處置。
夫妻長期分居,能否判決離婚
薛某和丈夫由于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但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沒能達成協議離婚。最近薛某再次向丈夫提出解決離婚問題,丈夫提出了離譜的財產分割要求,薛某感到自己無法接受,于是想要通過訴訟離婚。
她查閱相關法律后得知,夫妻分居滿兩年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她和丈夫分居已滿兩年。
請問律師,如果她訴請離婚,且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是否一定會判決離婚?——郭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因此,薛某和丈夫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事實如果能夠在訴訟中得到確認,包括通過人證、物證加以證實,或者雙方在訴訟中親口確認,那么法院一般是會判決準予離婚的。
讀案例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就起訴離婚
法院:協議非女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效
2014年,趙女士與馬先生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因雙方性格及對待生活的態度存在差異,馬先生將趙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孩子由其撫養,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分割房屋一套。近日,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離婚,仍依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歸馬先生所有,馬先生給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60余萬元。
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馬先生訴稱,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且對待生活態度不同,馬先生起訴要求離婚,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并要求按照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趙女士辯稱,其同意離婚,主張孩子由自己撫養,并認為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馬先生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該協議并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要求馬先生給付其折價款83萬余元。
男方主張房屋所有權
法院審理查明,馬先生、趙女士2017年共同購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萬元中有58萬元為馬先生父母出資,貸款至今尚未還清。庭審中,經評估,該房屋依照法律規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價值354萬余元。
2019年8月底,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屋全部所有權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家具、家電等物品均歸馬先生所有,該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貸款由馬先生負責償還,在房屋轉移至馬先生名下之前,無論婚姻關系存續與否,該房屋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馬先生據此主張房屋所有權。趙女士則稱,該協議系雙方吵架時簽訂,當時馬先生承諾若簽訂協議后一年內雙方感情緩和則該協議作廢,其為了維護家庭完整,故簽訂協議。趙女士主張其因受欺詐而簽訂該協議,且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議。
法院:協議并非女方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不持異議;孩子撫養問題,從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孩子由趙女士撫養。
財產分割問題,就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及履行情況,雙方主張不一。趙女士主張該協議顯失公平,因雙方并非市場交易關系,不宜按照市場交易規則確定利益在雙方之間的分配是否平衡,法院對趙女士該項主張亦不予采信。
趙女士另主張其因受欺詐而簽訂協議,要求撤銷該協議。通觀該案中婚內財產約定協議的簽訂背景、馬先生在簽訂協議不久后即委托訴訟代理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馬先生名為與趙女士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實為以該協議達到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進而使趙女士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故趙女士簽訂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趙女士不同意按照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該案仍應依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房屋折價款一節,法院依據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資、貸款償還情況、房屋現價值等因素,依照照顧子女權益原則,判決馬先生給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60余萬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為躲債將房產贈與他人 法院:撤銷!
“為了逃避債務,將名下的財產轉移給他人,一口咬定自己無清償能力,這樣做能“逃”過債主的追蹤嗎?近日,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法院經審理,依法撤銷了被告人李某將其房屋產權50%贈與第三人的《贈與書》。
張某借給朋友李某50萬元,約定李某于2018年7月11日前歸還張某50萬元,并按照年利率5%支付資金占用的利息。事后,張某按照李某的指定賬戶交付50萬元,但是到期后,李某未按約歸還。后張某訴訟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張某與李某系民間借貸糾紛,并判決李某歸還張某借款5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判決生效后,張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李某在2018年將1月15日將其與第三人王某(李某兒子)共有的一套房屋的50%份額無償贈與給第三人王某,出具了《贈與書》,并完成產權變更登記。
張某起訴認為,張某與李某的民間借貸關系自2015年7月11日已經形成,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于李某將涉訴房屋份額贈與第三人王某之前。李某在明知債權債務存續期間,為逃避債務,將系爭房屋的50%的份額無償贈與給第三人王某,對債權人張某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故請求法院對李某的贈與予以撤銷,并要求李某與第三人承擔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的債務于2015年7月11日形成,李某在存在債務的情況下,出具《贈與書》將涉案房屋50%的產權份額無償贈與給第三人王某,致使張某的債權無法實現,對張某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依法應予撤銷。根據相關律法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因此,法院判決撤銷李某將房屋產權份額50%贈與給王某的《贈與書》,且李某與王某支付張某律師費損失5000元。

冀公網安備 130108020003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