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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3 20:00:43
答疑問
丈夫婚前欠債,離婚如何處理
我和丈夫結婚前,他有一些對外的債務瞞著我,婚后我發現家里經濟狀況異常,他才告訴我欠債的事。他說這些債的利息很高,不還的話會有人來找麻煩,所以一直拿我們兩人的收入去還債。
現在我要和他離婚,但覺得這些還債的錢不應由我承擔,因此要求在分割財產時作區分。請問律師,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周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這些債務是你丈夫在婚前所借,那么你就不需要償還。
患病需要治療,合同能否延續
我在工廠工作,最近因病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
請問律師,我的合同2月底就要到期,屆時公司能否不和我續約?如果不續約,公司是否應給我補償?
對于我的治療期,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張先生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員工的醫療期內屆滿,即使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仍不能終止,應順延至醫療期結束時終止。如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另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這里所指的醫療期并不是勞動者傷病治愈實際需要的治療期間,而是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享受的停工醫療期,并由用人單位發放病假工資的期間,根據具體情況有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發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公司計劃裁員,咨詢相關規定
我所在的公司近幾年效益滑坡,最近傳出消息說年底前即將裁員。
請問律師,法律對于裁員有哪些規定?——王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特定員工是不能被裁的。
離婚出售房產,咨詢如何辦理
我跟丈夫離婚時,協議約定當時居住的房屋由我個人所有,但該房屋登記的產權人是我跟他兩人。請問律師,如果我現在想要出售這處房產,是否需要他簽字同意?——夏女士
本報婚姻家事律師團答:對于這處房屋的出售,從實際操作角度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取得前夫的同意和理解,在買賣合同簽字和過戶時,他需要到場并進行確認。但基于離婚協議時約定該房屋歸你個人所有,因此他只是配合售房,房款歸你個人所有。第二種是先依據離婚協議,要求前夫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將房屋所有人變更為你。如果前夫不愿配合,你需要先通過訴訟進行確權。在此之后,你就可以全權出售這處屬于你個人所有的房屋。從減少法律風險的角度,肯定是第二種方案更好。
但從操作便利的角度,顯然第一種方式更加快捷。你可以就此事跟前夫協商,選擇對你來說最佳的操作方案。

冀公網安備 130108020003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