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責編:宋海鷗
時間:2022-05-07 13:02:34
記者今天(5月7日)獲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日前印發了《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管理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規范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2018年,中辦、國辦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作出全面規定,明確要求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嚴格控制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隨著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2012年出臺的《暫行規定》逐漸暴露出一系列不適應工作實際的問題;加之近年來部分社會組織不斷出現的違規評選評獎甚至亂收費的問題,社會負面影響較大,亟待深化監管、規范行為。因此,通過制定新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優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嚴格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管理辦法》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作出了“九不得”、“三應當”的規定。
“九不得”主要包括:未經批準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超出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不得面向各級黨委、政府或黨政機關開展,一般不以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為評選對象;嚴格按照所批準的申報內容開展,不得擅自改變或設置子項目;全國性社會組織不得要求地方性社會組織配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地方性社會組織不得借助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新增或變相新增項目;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與營利性組織合作開展或者委托營利性組織開展;未經批準不得與境外組織合作開展。
“三應當”主要包括: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或符合有關規定;應當將評選辦法和評選結果等向社會進行公開,按照有關規定不公開的除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情況應當納入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發布。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將編制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搭建查詢和公示平臺。待相關工作完成后,公眾可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門戶網站查詢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信息,有關問題可撥打12333服務熱線咨詢。